贵州省水利工程协会会费标准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规定,协会为切实履行办会宗旨,为广大会员做好服务,保障协会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修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费收取档次及标准
会员档次设定 |
年会费(元) |
备 注 |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
19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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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单位会员 |
1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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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会员 |
7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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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会员 |
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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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费交纳
(一)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交费年度,会员于每年1月底前交清当年会费,新入会的会员在入会时一次性交清当年会费;
(二)凡当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入会的新会员,按全年交清当年会费;凡于当年6月30日以后入会的新会员,按半年交清当年会费。
三、会费管理
(一)协会收取会员会费时,统一按规定使用贵州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二)会员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三)协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
(四)根据协会《章程》第十八条(按新修订执行)规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会员被除名或退会后1年内不得再申请加入本会,不得享有协会会员服务清单中服务内容的权益;对其自愿再次提出入会申请的,应说明事由并补交前期所欠会费(包含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入会后按新会员享有会员服务权益。如单位会员为协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的,被除名或退会后对应的任职人员也不再担任本会理事、常务理事职务;
(五)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在本年度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辞去理事、常务理事职务或变更理事、常务理事职务的,本年度会费上半年按原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标准收取,下半年按变更后职务对应标准收取;6月30日后辞去或变更职务的,全年按原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标准收取,以后年度按变更后职务对应标准收取。本年度新增的理事、常务理事,其对应单位会员会费从升任的下半年度开始按新职务对应标准收取;
(六)会员对协会工作的特别贡献(包括协会领导机构人员发挥贡献作用)的自愿交费不作为会员会费,列入捐赠范畴。
四、本会费标准于2020年10月18日经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2020年11月开始实施,原《协会会费标准》停止执行。